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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经典案例分析(融资性租赁案例)

小智 资讯 2023-07-24 10:23: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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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案中,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是为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汽车融资租赁败诉案例分析,做好这些才能避免输掉诉讼


公开案件数据显示,全国近三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出租人败诉的比例超过 1/5。


汽车融资租赁败诉案例分析,做好这些才能避免输掉诉讼


大型租赁物的败诉案件最多。原因可能是该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所涉金额大,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尤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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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败诉类型分为部分败诉(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和全部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两类。数据显示,超过四分之一以上的出租人在二审中全部败诉。

小编选取七个典型案例,解释融资租赁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01

租赁物不能实现融资租赁目的,法院支持取消合同

因出卖人交付承租人的租赁物不能实现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0号

法院认为:《融资租赁纠纷解释》第 11 条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 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予解除。根据合同关于案涉车辆应以承租人名义为租赁车辆登记上牌的约定, 出卖人提供的案涉车辆应具备在承租人所在地区上牌的条件。因宿迁地区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之后已不再为“国三”车辆上牌,故案涉车辆因排放标准问 题于 2013 年 8 月 2 日事实已不再具备在该地区上牌的条件。因此,承租人签订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且原因在于出卖人,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

实务要点:《融资租赁纠纷解释》第 11 条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解除。融资租赁公司在交付租赁物时,应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审查,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出现本案这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另一方面租赁物的价值变现也是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保障。

02

签章不实且租赁事实不明的,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签章不实,并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租赁事实,法院认为应当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法院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 01 民终 7590 号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书认定八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鑫源公司的公章印文不真实,故该八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并非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未成立。虽然另一份合同编号为 A、B 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上承租人“鑫源公司”公章印文真实,但该合同项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已证明车辆系通过案外人购买的,购车款的支付与出租人主张的事实不符,且提车单中没有出租人的相关信息,出租人无证据证明其与九份车辆发票的关系,应当认 定该事实不存在。

实务要点:签章作为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之一,务必做到真实有效。在签章不真实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充分举证证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为承租人,以确 保融资租赁关系已成立并生效。

03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法院予以撤销

承租人已经通过买卖获得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且需交纳租金的约定显失公平。

法院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 14 民终 820 号

法院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承租人经他人与供应商协商后, 将涉案车辆交付承租人并出具购车发票,承租人由此获取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因此,承租人与供应商存在着事实上的车辆买卖关系。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既存在车辆所有权人为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涉案车辆租赁费,也存在涉案车辆所有权为出租人的约定,此种约定当属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法定要件,应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在部分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租人是在承租人已经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后才介入融资租赁交易。此时,出租人应当注意该业务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转 移、租赁物交付、融资资金转移路径等环节。对于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标志之动产,出租人在此类业务中更应注意必须完成租赁物交付,以确保获得租赁物之所有权。

04

逾期罚金金额过高,法院不予以支持

出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滞纳金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案情结合公平原则相应酌减。

法院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 3 号

法院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系补偿性质,二者虽然可以并用,但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本案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垫付资金的费用,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远远大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出租人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法院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 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平原则,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20%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已经足以弥补出租人逾期收取租金的损失。

实务要点:出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金额虽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仍需对上述金额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性、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 付上述金额的公平性加以证明,并向法院明确阐述上述金额的请求权基础。不宜过高。

05

违约金、滞纳金年息超过24%,法院不予以支持

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主张超过年息 24%的违约金、滞纳金或 逾期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酌定调整为 24%。

法院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03 民终 10693 号

法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为日万分之八,年化为 28.8%,已经超过了民间借贷可以保护的最高标准,本院酌定将逾期利息调整为 年 24%。

实务要点:《融资租赁纠纷解释》未对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 规定。法院在判决中会参照同类民事案件的计算标准。《民间借贷规定》颁布后, 法院可能会参照该规定将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等调整为年利率 24%。


06

出租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收回租赁物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自此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出租人超过时效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1 民终 5352 号

法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因出租人 2012 年 10 月 25 日取回租赁物 而解除,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算。出租人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因此驳回 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不少法院认可收回租赁物之日为合同解除日,出租人取回租赁物 后,应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下追讨、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全部败诉。

07

承租人履行完义务,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

承租人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处分租赁物, 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承租人相应的损失。

法院案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 01 民终 361 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承租人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按约定车辆应由承租人管理使用,而出租人未将车辆交付给承租人,且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处分车辆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上诉所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已解除、其公司不应退还承租人车价款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根据合同约定,在承租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承租人即取得车辆的管理使用权。承租人既然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不得擅自处置租赁物,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赔偿承租人相应的损失。

律师建议

(一)项目磋商、合同签订阶段


1.确保合同效力

律师建议:在融资租赁交易中,首先,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 需要查验租赁物的状况;其次,出租人需要按照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对外公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尽最大可能收取租赁物购买发票等文件,以完成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再次,出租人切实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不能仅仅停留在合同约定的层面,与承租人签署交接清单等必要性文件。

2.完善合同条款

律师建议:租赁物的表述部分如被法院认定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导致出租人全部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交易规范化的角度考虑,仍然建议避免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利息,直接将出租人支出的购买 租赁物的价款和预期的收益之和约定为租金,以免与借款关系产生混淆。

3.慎重选择业务代理人

从部分案例中获悉,实践中有出租人委托第三方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且由业务代理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但未委托第三方收取租金。诉讼中,承租人主张向 三方支付的租金应予以扣除,该主张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出租人应当谨慎选择业务代理人,避免直接让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签署相关文件。即使需要由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也需要在相关委托 书等文件中明确委托代理权限,明确租金需要直接向出租人支付。

4.确保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律师建议:在少部分案例中,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签章不实,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未建立。还有在不少案件中,保证人的签名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为不真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出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此,出租人应当严格审查承租人、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签字时必须核实身份并当面签署。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租人还可以留取承租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的影像资料。

(二)合同履行阶段

5.出租人需全面履行己方义务

律师建议:倘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人需要承担交付发票、妥善交付租赁物等义务的,但是未能妥善履行该义务的,那么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等。因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额合同签署后,需要严格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更加有可能据此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


6.出租人应加强对租赁物的监控

律师建议: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于汽车等特殊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隐蔽处安装 GPS 等定位装置,实时监测租赁物的位置,以实现对租赁物的有效监控。出租人除了依照《融资租赁纠纷解释》办理抵押登记以外,还可以要求承租人交付行政机关出具的所有权登记证明文件,以确保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7.出租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履行当事方权利义务

律师建议:有案例显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后,出租人自行回收租赁物后,若未能通知承租人回收情况,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根本违约,导致出 租人败诉。因此,出租人在采取关键性行动以前,或者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时, 均需要尽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方,根据约定主张相关权利,避免前述败诉事项的发生。

(三)纠纷解决阶段


8.出租人应尽早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无论是通过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方法催收,均宜早不宜迟。 一方面,如果不及时启动催收措施,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急剧恶化,即使出租 人启动诉讼程序,最后履行情况亦不会太理想;另一方面,若租赁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主张所有权或抵押权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那么出租人起诉要求返还租赁物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9.私力取回租赁物时应谨慎

律师建议:根据北京、河北等部分地区的二审案例,出租人若自行回收租赁物,并处置租赁物的,法院对于租赁物处置价值不予认可,损失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也得不 到法院的支持。对于个别案件中,出租人已回收租赁物的,在诉讼中应无权主张回收后产 的租金、再次请法院判决承租人归还租赁物等,出租人需要避免提出不当的诉讼请求。

10.违约金主张应合情合理

律师建议:虽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超出损失 30%为违约金的上限标准,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对于违约金的标准把握的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标准已超过损失酌情予以降低,有的法院直接 认为合同约定标准过高予以降低,有的法院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以年利率 24%作出裁判,甚至有的出租人主动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出租人应当在诉讼阶段根据当地情况予以调整,主张违约金。

11.诉讼请求需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律师建议: 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甚至个别案件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详情都无法证明,那么出租人整案败诉的风险则会很高,出租人有必要加以重视。这需要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加强公司业务流程的管理,必要的工作流程需要形成必要的避免因为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关系,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融资租赁相关事实,进而全部败诉。


【小结】


综合以上案例和建议,在制定诉讼方案时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或意见。出租人应当提前了解案件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或意见,提出符合管辖法院要 求的诉讼请求,避免败诉风险。

第二,承租人的经济状况。如果承租人具备支付 能力,只是主观上不愿意支付,出租人可以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的支付能力较差,则建议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要求承 租人赔偿损失。

第三,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和状况。租赁物的残值以及是否方便处置,均为出租人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转自:第一汽车金融 文中资料来源:申骏律师事务所《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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