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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法律问题(邵旻 肖凤|元宇宙发展中法律风险规制路径的建构)

小智 资讯 2023-08-14 23:14:5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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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旻 肖凤|元宇宙发展中法律风险规制路径的建构

邵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肖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邵旻 肖凤|元宇宙发展中法律风险规制路径的建构

元宇宙是更高维度的互联网,具有沉浸式体验、虚拟身份、多元化等特征,当前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已落地应用,其中“数字人”的应用较为成熟。从规制违法犯罪行为、引导新兴技术发展、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角度,对元宇宙发展进行法律规制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当前,元宇宙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挑战主要表现为:数据安全风险系数高、盲点多和跨境监管难,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著作权侵权、数字孪生作品专利侵权、数字人所有权归属认定困惑等问题,以及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划分和跨境元宇宙的法律管辖难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可以从构建政府、行业、学界的多元化治理格局,精准适用法律法规解决各种风险问题,以及用好“红绿灯”规则和加强预判指引找准检察治理的着力点,实现元宇宙法律风险规制路径的建构。

邵旻 肖凤|元宇宙发展中法律风险规制路径的建构

元宇宙从科幻概念演变为现实,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里聚会、创造、买卖、社交、生活和学习等,可以说元宇宙是下一代互联网,是数字资产的创造生产地。与此同时,元宇宙带来的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更好引导和规范元宇宙发展,更好释放生产力和创造力,充分激发检察机关在数字经济时代社会治理的巨大潜能,需要积极思考和有所作为。

一、基础与起点:元宇宙基础问题探析

(一)元宇宙的源起与爆热

“元宇宙”(Metaverse),这个概念源自美国著名科幻作家NealStevenson于1992年发表的科幻小说《雪崩》。Metaverse由Meta和Verse两个词根组成,Meta表示“超越”“元”,verse表示“宇宙”。《雪崩》中这样描述元宇宙:“戴上耳机和目镜,找到连接终端,就能够以虚拟分身的方式进入由计算机模拟、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可以说《雪崩》向大家启蒙了元宇宙的概念,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所有现实世界的人在元宇宙里都有一个网络分身,人们用数字分身来进行活动,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元宇宙象征着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人造的虚拟维度,参与者能做的事和经历只会受到想象力的限制。

历经数十年的实践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迎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2021年3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正式在纽交所上市;10月,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宣布将公司改名为Meta,计划在5-10年内转型成为元宇宙公司;11月,微软在Ignite大会上也明确宣布了发展元宇宙的具体举措。

与此同时,国内的腾讯、字节跳动、万兴科技、中青宝、网易等企业亦大力加快布局元宇宙的商业步伐,大批互联网公司争相申请注册元宇宙相关商标。各大投资公司也开启元宇宙赛道布局,纷纷加大了对涉元宇宙概念的企业的投资。此外,元宇宙在社会大众中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可以说,2021年、“元宇宙”一词几乎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年度热词榜单。基于此种现状,2021年被普遍称作“元宇宙元年”。

(二)元宇宙的本质与特性

为什么2021年元宇宙突然火起来了呢?应该是当前各种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触及科幻概念所涉及的技术门槛。比如,元宇宙构想要打通现实与虚拟的壁垒,虚拟现实技术(VR、AR、MR、XR等穿戴设备)就提供了可能;元宇宙构想信息交互的全方位和即时性,万物互联、网络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这种交互提供了可能;元宇宙构想商业活动、日常生活的线上体验,AI技术、算法等技术发展为定制个性化网络服务提供了可能。目前各界既有的共识是元宇宙代表着互联网发展的下一个样态,内容包括数字化娱乐(比如游戏、音乐、阅读等体验)、社交(即时通信、信息交互)、网络商业活动和网络日常活动等。但总体来看,元宇宙的概念还处于开放或不确定样态。

社会各界把元宇宙看得非常美妙,认为是人类社会未来的乌托邦,可以实现很多功能。笔者认为,元宇宙不是一个国家,也不是一个地球村,它构建的是一个宇宙村,是人们通过数字化形态承载的与人类社会并行的平行宇宙,借由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等和互联网带来身临其境的沉浸感。它是在传统网络空间基础上,伴随多种数字技术成熟度的提升,构建形成的既映射于、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元宇宙时代,互联网上的虚拟世界和人类社会真实世界可以实现相互、多维度的交融。

从技术角度来看,元宇宙是一个更高维度的复合型高维度的互联网,它不再局限于屏幕,它是一个集合型概念,融合了信息技术、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云算力、大数据、区块链以及VR、AR、MR、XR等游戏引擎在内的虚拟增强现实技术的成果。元宇宙包罗万象,具有多样性,同时随着各种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和融合,又会衍生出新的应用场景和特点。从现阶段来看,其主要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沉浸式体验。沉浸式的体验是元宇宙的首要特征。现在大家都讲得比较多的沉浸式体验主要集中在视觉和听觉。在视觉上看到的和在精神上体验到的效果是一模一样的,就是最好的视觉体验。听觉的沉浸式体验目前大家也比较关注,效果也已经不错。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在元宇宙里都有可能实现。

二是虚拟身份。元宇宙的第二个特征是虚拟身份,或者叫数字身份。虚拟身份就是人们未来在元宇宙里边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化身形态,这些化身都是本体的虚拟身份,并用这些虚拟身份进行各种各样的虚拟活动。

三是多元化。多元化是指元宇宙中有大量差异化的内容,包括场景、道具、玩法等,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同时支持不同方式的自制内容扩展。

(三)元宇宙的产业应用

元宇宙重新定义了人与空间的关系,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云算力、大数据、区块链以及VR、AR、MR、XR等虚拟增强现实技术构建了实现了元宇宙通道,正在改变和颠覆我们的生活。根据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元宇宙研究报告2.0版》中的研究成果,元宇宙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中都有应用落地。主要为:第一产业中,以流通环节为主,解决农业中粮食等农作物高流通成本问题和林业中的林权流转问题;第二产业中,以生产环节为主,为建筑业提供3D建筑空间,为制造业展示研发和生产的场景、人机物交互的应用、虚拟工人作业操作等;第三产业中,以消费环节为主,为零售业中虚拟商城助力零售业发展,为教育业提供虚拟课堂、博物馆应用场景,为影视业提供“影视+元宇宙”“次元+元宇宙”“游戏+元宇宙”引发文化产业变革,为旅游业提供文旅资源数字化、虚拟人服务化、场景仿真等。

总体来说,元宇宙从学术讨论到各产业中的应用还属于初级阶段。有观点认为,数字人是元宇宙产业应用中的一个核心应用,目前相对也比较成熟。数字人在业界内叫Metahuman,如阿里的数字人叫AYAYI,央视也有自己的数字人形象。当前,数字人主要分功能性数字人和娱乐性数字人,功能性数字人更多是在一些医院场景或者工厂场景去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如心脏搭桥手术非常复杂,顶尖的专家又非常有限,但病人的数量非常庞大,技术专家可以通过大数据训练出一个可以实时辅助完成一些高难度手术操作的数字人;又如在工厂中的相关危险操作中,可以通过穿戴混合现实的眼镜投射数字人到相应位置代替真人角色作用,减少不必要的损伤。娱乐性数字人主要是在一些综艺节目或者游戏场景中使用,如抖音网红柳夜熙;又如有企业用数字人做代言人,如SK-II用数字人做代言人,且有专人去运营,每天像真人一样在朋友圈、ins、推特等社交媒体上更新状态。目前大家经常接触到的数字人,如智能客服、虚拟主播、动漫人物、北京冬奥会的AI手语主播等等,以及将元宇宙数字化技术用到一些特殊人士的陪伴。

二、实践与思考:元宇宙发展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规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元宇宙概念的持续火热,让市场看到了商业机会,有人凭借元宇宙概念创业,实现了一夜暴富的梦想。同时,也让违法犯罪分子看到了机会,如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为此,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对以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以及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牟利等四种涉及“元宇宙”名义的非法犯罪行为予以风险提示。

同时,国外各界也对元宇宙里涉及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予以警示。据外媒报道,日前,微软网络安全负责人查理·贝尔呼吁,元宇宙平台们需要“武装”起来,在这个新技术刚开始发展时,就阻止黑客和犯罪集团破坏。比如在传统的电子邮件中,黑客会冒充某个用户的好友进行钓鱼欺诈,而在元宇宙中,黑客也可以盗用虚拟头像,冒充用户好友。另外在元宇宙中,由于对于用户活动和内容缺乏中央化监管,这给“居民”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如果在安全性上不能未雨绸缪,则元宇宙只会遭到失败。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元宇宙亦然。对元宇宙的发展,法律要因势利导,对违法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防止元宇宙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道具和天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引导新兴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元宇宙是创世之举,我们每个人都是创世的一分子。支撑元宇宙这一“创世”之举的底层核心技术,有哪些呢?在《元宇宙》《元宇宙通证》等书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元宇宙的六大核心技术,包括区块链技术、交互技术、游戏引擎和空间计算、人工智能、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对于各项技术的具体应用,笔者认为,元宇宙的这六大核心技术相辅相成,共同支撑起了元宇宙的底层架构。具体为:元宇宙中数字产品等数字资产的交易需要的数字货币和数字人的虚拟身份主要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实现;交互技术主要是借助VR、AR、MR、XR虚拟现实眼镜或头盔等穿戴设备来帮助实现现实世界与元宇宙这个平行世界的交互;游戏引擎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穿上穿戴设备后更好体验触觉、嗅觉、味觉等沉浸式实时效果,元宇宙里面3D效果的实现也需要做大量的空间计算才能够计算出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元宇宙中是一个“世界编辑器”,帮助编辑元宇宙里面的各种资产和监管机制;高速率、高并发、低延迟的网络是元宇宙发展的基础,现在的元宇宙基于5G网络而发展起来,未来元宇宙发展要求网络更加低延迟、高带宽、高速率、高稳定,需要对网络的压缩、解压缩技术进行大量的研究等网络技术;如何把现实生活映射到虚拟世界里面去,需要通过物联网技术在虚拟世界里构建一个跟现实世界的一模一样的数字产品、场景出来。这些技术博大而精深,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些技术将会越发精进。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给人类社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有观点认为,元宇宙出现后,可能导致深度合成技术的滥用,合成任何想要的数字人,即在元宇宙出现后,虽然不能克隆一个生物人,但是可以克隆数字人,会存在伪造虚假视频的风险。

元宇宙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和力量,是一个事实领域的东西,它在价值领域并不做“该不该”的判断,可能出现善恶的不同应用。因此,面对技术运用的这些负面影响或者弊端,减少乃至消除技术滥用,需要法律规制的适度干预。

(三)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毫无疑问,元宇宙将会开启数字经济的新一轮产业布局和科技博弈,它是数字经济的一种延伸和深化,更是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元宇宙时代,现实世界中的物理限制将被突破,数字技术运用到工业、商业、教育、交通、文化艺术等各类应用场景,将现实叠加虚拟打开更为广阔的数字经济潜能,给用户新的体验,进而催生一种新的资源配置、虚实结合的新商业业态和新生活方式,给现实经济赋予新的经济活力,促进世界数字经济大变革。

伴随着元宇宙应用场景的不断成熟,未来元宇宙将演化成一个超大规模、极致开放、动态优化的复杂系统。这一系统将由多个领域的建设者共同构建完成,涵盖了网络空间、硬件终端、各类厂商和广大用户,保障虚拟现实应用场景的广泛连接,并展现为超大型数字应用生态的外在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必将伴随着旧模式的打破和新模式的重构,新旧经济模式转换和数字经济发展过程将是一个重新形成利益调整关系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必然需要法律监管与法律服务的参与。

此外,元宇宙作为现实世界在数字世界的延伸与拓展,整合了人们与所处环境更好相融的不同技术手段,将推动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发生显著变革。一方面,元宇宙将有力增强技术创新,促进传统工作场景转型突破,推动形成超大规模的生产协作方式,切实提升社会生产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元宇宙将加速社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有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增强社会公共服务能力。而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也应积极参与元宇宙中各种问题的治理。

三、检视与分析:元宇宙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基于法律规制的问题导向

(一)数据安全方面面临的风险

目前,元宇宙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它的认知,在技术上和法律上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以前,法律治理的主要是物理空间,网络犯罪兴起以后,大众的目光开始转向网络空间,未来更多是物理空间、网络空间的跨界交互。两个空间不断地在变化,在不断交互的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里,数据安全将是面对的首要风险。

数据是元宇宙的“物质”基础,对元宇宙空间的保护都是基于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在元宇宙中数据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首先,风险系数是当前风险系数的指数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从最初的PC端到移动端到未来的元宇宙混合现实阶段,数据安全不断地遇到新挑战。在元宇宙中,参与者人脸、虹膜等身体全部数据都有可能被捕捉到,将导致数据安全风险无处不在,面临的风险可能是成倍级的增长。同时,元宇宙中大量的数据资产,这些资产在元宇宙中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和保存,如何对它们进行确权以及保护这些数据的安全,目前有待进一步思考。其次,数据安全盲点多。如数据的采集范围不明,在元宇宙中借助人工智能来识别相关数据更容易,此时需要获取、采集更多数据,以便数据识别更精准,但是哪些数据可以采集,哪些数据不能采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数据的运用存在泄露风险,元宇宙要运用以数据为基础的算法,在数据运用过程中,算法数据的安全性或者数据隐私性如何保护,目前都不明确;存在用户账号被盗风险,当前互联网内存在一人注册多账号或者被盗用风险,在元宇宙里同样会存在这些问题,对此如何进行防控也不明确。再次,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的困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涉及实名认证问题,实名认证关乎参与者的真实身份,如果未来元宇宙空间涉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就一定要确定承担主体的真实身份。在PC、移动时代做实名认证比较简单,只要上传可信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就可以完成,而在元宇宙空间,人脸、虹膜以及走路姿势等都有可能是可信身份认定的标准,而这些信息并没有被纳入个人身份信息或者应当采信的信息范围。即使纳入了,未来要怎么保护、怎么管理,都面临比较大的挑战。最后,数据安全的监管难。全球化的进程把互联网推到了更加互联互通的时代,元宇宙作为一个更高维度的互联网,全球化的链接会更加紧密。在元宇宙中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边界不如当下现实世界中这么清晰,“出境出国”更加便捷,甚至不受海关的约束。此时,又由于各国各地区行为习惯、宗教意识、法律规定不一样,各元宇宙平台的监管力度和标准也不一样,导致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和程度不同,数据泄露风险较大,国家的监管也较难。

(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元宇宙以区块链技术、交互技术、游戏引擎和空间计算、人工智能、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六大技术为核心,由诸多共享设施、标准和协议打造的数字化世界。元宇宙基础设施的构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通信、硬件、软件、大数据、算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诸多复杂的领域。在元宇宙的运用发展中,大量的技术运用、输出以及现实与虚拟世界的交互,无疑会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很大的挑战。

一是已知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元宇宙是凝结了人类智慧的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在元宇宙中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对于当前已知或可以预知的元宇宙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为:著作权侵权问题,如侵害游戏作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及游戏公司的作品抄袭纠纷,以及游戏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小游戏等游戏软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字人所有权归属问题,如元宇宙中的数字人是基于现实中的真人、游戏或者其他偶像等相关数据深度合成的,此时该数字人最终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如数字人是人工智能用网络中的数据训练形成的,没有基于任何真人参照,是完全虚拟的,此时数字人的归属问题;目前来看大部分数字人权属是数字人制作公司,但对于一些游戏里面的数字人权益归属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数字孪生作品侵权问题,如将现实世界的应用场景、相关建筑、物品数字孪生到元宇宙中可能存在着著作权侵权风险,相关商标移植则可能存在商标侵权风险等。

二是未知作品可能带来的挑战。创设元宇宙的六大核心技术包含大量技术要素,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网络技术等,此类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目前,大多数与元宇宙相关的专利都在VR或AR领域。VR或AR相关专利现在被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如在线购物、在线看房等。新技术的出现,会催生全新形态的“作品”。同时,随着VR或AR、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未来人们的创作一切皆有可能,极有可能创作出超出现有认知的作品,如有可能创作出涉及人机交互方式或内容的作品,这对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同数字环境和现实世界之间边界的渗透性越来越强,边界会变得越来越模糊,以元宇宙应用场景为核心的作品的知识产权认定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

(三)责任承担主体面临的困惑

元宇宙中的参与主体,区别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身份,可以与现实世界对应,也可以不对应,因为现实世界的主体可以在元宇宙中拥有多个身份,而且这些身份可以不限性别、物种。此时,如果元宇宙中的参与主体产生法律责任,对应的现实世界的主体是否需要承担,由谁来承担,怎么承担,给法律规制带来困惑。具体表现为:

一是责任承担者的确定和责任划分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元宇宙中的数字人会更加智能化,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想法主动实施某些行为,此时一旦出现违法犯罪情形,责任承担者是谁,如何分配?元宇宙中参与的主体有数字人的本体参与者、在元宇宙空间跟数字人交互的对象参与者、元宇宙运营的平台或管理者以及算法提供者。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怎么承担,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如何进行,目前来看上述主体之间责任承担的划分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思考。

二是责任承担是否适用现行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明确。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在现实世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元宇宙中,作为参与主体,不管是本体参与者、交互的对象参与者还是元宇宙运营的平台或管理者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不是能适用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数字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目前尚不明确。

三是法律管辖以及其他问题。元宇宙是互联网的延伸,互联网是跨时空的,就空间而言,互联网是跨国界的。但是,法律适用的物理空间是有边界的,对于跨国界、跨区域的元宇宙中的参与者“出国出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如何适用“属人”管辖追究主体责任等问题也需要明确。此外,对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的权利互侵问题,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权利是否可相互延伸扩展,还是有区分界限,如相关人身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对侵害人进行民事刑事追究,需要进一步研究思考。

四、设计与实现:元宇宙法律风险的规制路径

(一)多元化治理格局的构建

新时代社会治理要求社会风险的治理要秉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元宇宙中问题的风险治理需要政府、行业、学界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尤其需要行业技术人员、平台建造者、运营者的共同参与。

1.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前面讲到元宇宙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一个事实领域的东西,在价值领域并不做“该不该”的判断,有可能被滥用,给技术运用带来负面影响或者弊端,减少乃至消除技术理性危机导致的技术滥用,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监管。2022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提出了重要意见,为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其中第3条第4项明确了科技人员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权利义务,第5条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责任,包括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等。具体来说,政府在引导和监管元宇宙技术发展和运用过程中,可以督促指导元宇宙技术人员、平台建造者、平台运营者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可以加强与技术公司、技术人员的沟通交流,实时掌握相关风险点,实现风险治理的及时性和效果最大化;要求元宇宙相关技术的使用要遵循技术的逻辑和伦理。

2.行业的参与和共识

在元宇宙风险治理中,行业或者说行业协会以及参与研发、设计、建造元宇宙的每一名技术人员都是参与治理的生力军,大家应齐心努力共同把元宇宙建设好。元宇宙算法提供者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平台运营者作为元宇宙的建造者和运营者,是服务、发展、治理元宇宙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元宇宙中各项技术运用中有哪些漏洞,场景设置中有哪些风险点,运营管理中哪些问题多发易发高危,技术人员、平台建造者、平台运营者比较清楚,因此治理好元宇宙空间,需要技术人员等行业内人员的深度协同参与。可以是元宇宙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这些行业标准和自律管理制度是行业共识,甚至是达到国家标准程度,能够实现生产力最大化、生产利益最大化,服务于整个社会民众,服务于整个元宇宙时代发展,服务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可以是在元宇宙的建造过程中,开发设计的技术人员在研发、设计元宇宙中相关软件时将人类社会运行的规则,通过代码输入等方式嵌入元宇宙中社区、场景等内部规则中,由内部规则引导元宇宙有序、良性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最大效应。

以元宇宙中的数据安全泄露风险为例,行业内可以形成以下共识:通过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方式,让数据可用不可见。首先,从数据展现形态上,可通过把具体人虚拟化,让其他人看到的不是真实的某个人,而是通过这个人构造出来的一个虚拟形象,让数据可用不可见;其次,形成对算法的技术使用共识,对采集的人脸数据在后台存储时不存储数据的原图;最后,对数据调用形成不经过保存而直接使用的共识,因为元宇宙时代,数据采集更多的是通过提取可穿戴设备的信息等数据来实现,在采集过程中,可能技术使用模型已经训练好,此时采集的数据不用经过保存而直接使用。

3.理论界的学习和研究

元宇宙到底是什么,现在仍然是开放式答案,需要大家继续学习、研究和探讨。有观点认为,2021年的元宇宙就相当于1994年的互联网,互联网时代曾经出现过的业态,在元宇宙时代可能都会再来一遍。如互联网时代出现过网吧,元宇宙时代可能会出现元吧,互联网时代有互联网+,元宇宙时代可能有元宇宙+。也有观点认为,今天元宇宙的所有理念和应用都只是极其微小的,未来的元宇宙有着无限的发展空间。相应元宇宙圈的制度更要及时制定和细化,匹配上规则的元宇宙会更加健康蓬勃的发展!还有观点认为,元宇宙就像个收纳筐,终将在数字基建、沉浸交互、硬件设施、底层核心、社交模式等新的突破下成为新视界的窗口,技术先行,法律后至,也许经济风险、伦理制约、道德管控等会在元宇宙的边界下形成新的秩序体系反哺物理世界。综上所述可以知道,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人理解的元宇宙亦是不一样的,对元宇宙的发展的认识更不一样。从元宇宙到底是什么,到元宇宙的产业愿景、未来发展路径,以及对元宇宙发展风险的治理的伦理制约、道德管控、法律规制等等都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学界和实践部门共同努力,一起学习研究。

(二)法律法规的精准适用

元宇宙是现实世界的映射,在运用法律法规治理元宇宙发展中的问题时要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遵循法的稳定性与逻辑要求并适时完善,在规制技术的恶意使用、防范各类风险的同时,保护好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的活力。具体为:

1.元宇宙发展风险法律适用总的原则

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源泉,法律制度应当为其保驾护航,而非限制或约束其发展。几乎每一次重大技术创新都会对现有法律制度、法律研究乃至于法治理念带来重大冲击和挑战。法律是应当与时俱进,及时紧跟技术发展,适时修订法律或者制定专门法律;还是应当独立于任何特定的技术,不因特定技术的发展而改变,以保持一致性和可持续性。笔者认为,法律应保持一贯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立法要审慎,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方可进行修法或立法。与此同时,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两方面问题:第一,要对法律的功能、目的等基本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对于需要治理问题的本质有着清晰的认知。第二,作为法律适用的执法者和司法者要不断学习,适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充分理解案件实情等,且对新技术有深入地了解。

2.知识产权和数据安全方面风险的法律适用

针对已知或可能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现行的法律基本上是能够适用,在出现新风险点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适时予以完善。如,著作权侵权问题、数字人所有权归属问题、数字孪生作品侵权问题以及其他诸如芯片、算法、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穿戴设备、显示设备与场景设计等智力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可以适用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现行法律规制。对于数字产品、应用场景、数字人、网络游戏软件等的抄袭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如果侵害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安全造成侵害,可以适用侵犯计算信息系统相关罪名予以规制;如果相关数字产品、应用场景、数字人等直接对应着现实世界的真实财产,需要投入货币购买、能够自由交换,可以适用财产类犯罪规制;如果数字产品、应用场景、数字人、网络游戏软件等相关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依据,可以用知识产权类犯罪规制。

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目前我国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网络与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立法。面对新的风险点,可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推进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并适时出台数据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强化对数据的全方位保护。

3.责任承担主体方面问题的法律适用

针对元宇宙中责任承担主体方面的困惑,有观点认为,元宇宙中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元宇宙运营方、算法工程师等技术人员以及元宇宙中的参与者(玩家)等。笔者赞同这种观点,认为元宇宙中元宇宙运营的平台或管理者、算法提供者(技术人员)、参与者(包括本体参与者、交互对象参与者)都可能是责任承担主体。他们各自的主体责任为:首先,算法工程师等技术人员或者元宇宙运营的平台企业(包含管理者、运营者)。这些打造元宇宙的主体有义务确保元宇宙中相关数据的安全,确保这些数据不能被泄露、盗窃或买卖等;他们还有主体合规责任,包括对元宇宙企业内部员工行为的合规性审查,以及对元宇宙中参与者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包括审查是否存在洗钱或者其他非法交易,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其次,算法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算法工程师等技术人员要始终保持技术的中立性,不能放任犯罪行为,如果在提供技术时明知对方是用于犯罪,那么可能构成共犯;如果提供数据时虽然没有明知,但是对特定的数据高风险事项有特别认知,而不采取相应风险预警,导致危险现实化的,则有可能被客观归责。最后,元宇宙中的参与者(本体参与者、交互对象参与者)。参与者应当遵守元宇宙中的行为规范,否则参与者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合规风险。

此外,针对元宇宙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管辖权的归属应与元宇宙平台的注册地的所属国相关,即遵循现行刑法中的“国旗主义”。不同国籍的元宇宙参与者,只要选择了在某国注册的元宇宙平台,那么在该元宇宙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被其他参与者侵害法益,那么就应当依据该元宇宙平台注册地所属国的法律管辖,依据该国法律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而不是适用国际法。

4.其他以及未知风险的法律适用

针对数字人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元宇宙里所发生的一切依然是由现实世界所主宰,元宇宙里的法律应沿用现实世界的法律。因此,当某数字人一旦被法院认定应为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便这个行为是发生在元宇宙里,也无法免责。担责的方式,可以是在元宇宙中发布赔礼道歉的公告、扣押或罚没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以及限制元宇宙中数字人的“人身自由”等。

此外,针对其他未知法律风险的规制问题,笔者认为,法律首先是基于先例与经验的总结与归纳,然后才是依据具体案情并结合法条进行演绎与裁判,没有先例或经验至少在立法技术上就很难设立规则。法律不能基于空想而凭空制定,具有滞后性。对于无法预知的风险,法律需要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为技术的发展提供空间,法律无法设立更无法规制,更不应该提前设立或者规制。因此,当未知风险来临需要适用法律规制时,当穷尽现行法律法规仍无法解决问题时,要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运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普世的价值进行治理。

(三)检察治理的着力点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面对元宇宙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准备。

1.检察治理的理念前瞻

在治理元宇宙风险问题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有所作为,首先要树立好三个理念:一是树立法律+风险的思维。法律都是滞后的,但是对于现实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或者可以预见到的犯罪行为,尤其是新类型犯罪,要敢于运用法律进行规制。二是树立法律+技术的思维。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果刑事办案脱离了技术思维,可能也办不好案。如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会远远突破或者包含现在很多的证据,所以办案的理念要技术化,用更多的技术加持。三是提升法律理解+法律运用的能力。如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从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以及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等方面明确了对虚拟货币的防范处置指导意见,但实践运用中仍有一些问题没办法解决,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法律解释、解读和运用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2.检察治理的规则适用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参与元宇宙风险问题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好该快速放行就快速放行,该及时踩刹车就踩刹车的红绿灯规则。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运用好红绿灯规则时,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鼓励支持创新。当前,各企业争先在做元宇宙的开发,推动元宇宙发展的过程必然推动一系列技术的升级换代,最终可能会促进城市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针对元宇宙的开发,首先就要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对于元宇宙平台企业或技术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用好企业合规制度和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第二,要主动跨前一步。如何做到刑事打击又到位又不越位,需要更多思考。元宇宙开发涉及网信、通信、宣传等行政部门的监管,检察机关更多要做好行刑衔接,必要时可以主动一点、跨前一步。第三,要坚持与时俱进。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要持续更新,要用检察工作去促进立法。要充分利用大排查、大走访、大调研机会,走访、调研互联网平台企业,了解、帮助他们查找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针对某个具体行业的规范性指引,引导行业内企业合规经营。

3.检察治理的预判指引

元宇宙发展的规范中,检察机关要做好指引工作。如要加强对关乎技术迭代更新和可能引发行业革命的领先技术的学习、研究;针对已经出现的利用元宇宙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要积极履行职能,严厉打击犯罪;针对尚未出现,将来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提前预判,防患于未然;针对元宇宙开发所涉及的数据收集、数据传输出境、算法规制、内容监管等中的数据合规问题,根据网络安全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细分不同的领域,做好数据合规指引。

结语

宇宙万物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天上的星球须在自己的轨道上运行,现实世界的人类也要受伦理道德、国家法律的约束,元宇宙亦是如此。面对元宇宙发展中存在或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应从行业共识的形成、法律法规的精准适用以及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等方面着手,积极迎接挑战,构建元宇宙发展中法律风险规制的路径。元宇宙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法律人、技术专家以及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拥抱,互相协作,共同迎接人类新文明的到来。



邵旻 肖凤|元宇宙发展中法律风险规制路径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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